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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四川绵阳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07年3月16日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月22日因赌博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3月在绵阳市涪城区西河东路4号的阳光曼哈顿二期“圣岛咖啡”茶楼内,李某某提供场地、崔某某提供赌博游戏机,共同经营赌博游戏机,平分盈利。多次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再次摆设十人座“网开渔面”赌博游戏机一台,至2015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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