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伙同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于2020年1月4日至7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院**开设赌场,组织章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毕某某等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6100元,后被抓获归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崔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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