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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地税局协税员,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旗**街**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 05月23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左翼后旗**镇**饭店楼下,白某某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流血,其弟弟李某乙带李某甲去**卫生院治疗时,在卫生院院内白某某又纠集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已死亡)、包某某、全某某、李某丙等人对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受伤入院,在对李某乙进行殴打的过程中,白某某以让其下跪的方式进行侮辱,二人的伤情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轻微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崔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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