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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排**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30日及8月31日,崔某某以天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位于天津市东某某新立街崔家码头村的海河东路道路建设工程工地进行全封闭施工影响其驾车出行时躲避车辆限号违章摄录为借口,多次将其所有的津J****9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及津C****1号白色厢式货车、津Q****0号白色解放牌厢式货车停放在正在施工路段的福山路入口及外环线入口处,阻挠该工地施工及施工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承建该工程的天津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海河东路第三合同段工期滞后五天,经济损失106500元。同年9月11日,崔某某驾驶其津J****9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再次以堵门手段到上述地点阻挠施工时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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