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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041986********,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系**大学人事处科员,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街北段**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在本市**路北段**小区西门北侧,拦截大货车,并对出警民警王某某进行吐、咬,对出警辅警张某某进行殴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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