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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5日18时许,兰溪市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协警周某某在横溪镇横溪卫生院附近出警时,发现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崔某某,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胡某某被崔某某咬了左耳附近一口,导致胡某某受伤。2020年7月28日,经兰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伤势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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