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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5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物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门值守门岗,因拒绝外来人员赵某某进入小区,与其发生纠纷。后赵某某报警,民警王某某赶到现场处置。其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辱骂并推搡民警王某某,民警对其控制过程中,崔某某反抗造成民警王某某左手皮抓伤(不构成轻微伤),被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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