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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受贿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0********,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任中共长沙**学院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湖南省慈利县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大厦**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长沙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长沙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并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担任长沙**学院纪委书记、继续教育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长沙师范学校(院)国培项目实施和决定国培项目服务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国培项目服务商**酒店、**宾馆工作人员人民币15.2万元,为**宾馆、**宾馆在食宿业务上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上半年,长沙**学院开始承接并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长沙师范学校明确由该校继续教育部负责国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时任长沙**学院纪委书记、继续教育部主任崔某某带领继续教育部工作人员与**酒店负责人杨卓就**酒店为国培项目参训学员提供食宿业务进行洽谈,并达成合作意向。在协议签订前,崔某某主动找到杨某,跟杨某提出国培项目参训学员的食宿放在天华酒店,接下来**酒店会有很多的业务,要给予其相应的好处,杨某表示同意。2011年6月,崔某某代表长沙**学院继续教育部与**酒店签订了第一次合作协议书。2012年9月,杨某为兑现承诺,在崔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崔某某一张存有现金的农商银行卡,并告知崔某某银行卡密码为崔某某手机号码的后六位数字,崔某某予以收受并分多次从此卡中共取现共计5.6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开支。

2、2011年下半年,时任长沙**学院纪委书记、继续教育部主任崔某某带领继续教育部工作人员,与**宾馆营销经理常某就**宾馆为国培项目参训学员提供食宿业务进行洽谈,并达成合作意向。在协议签订前,崔某某找到常某,提出要给予其相应的好处费,常某表示同意。2011年12月,经崔某某同意,长沙**学院继续教育部与**宾馆签订了第一次合作协议书。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常某分四次先后在**宾馆、崔某某家中送给崔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9.6万元,崔某某予以收受,并将此款全部用于其个人与家庭开支。自2011年至今,经崔某某同意,**宾馆一直为长沙**学院国培项目参训学员提供食宿服务。

2018年11月23日,长沙县监察委从长沙**学院崔某某办公室将其带走调查,到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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