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甘A2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石花路北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结果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6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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