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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雅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黑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铁道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7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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