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6蓝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二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二环石家街盘道附近时遇民警检查,抽血检测后,崔某某血醇浓度为81.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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