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崔某某醉酒驾驶车牌照为皖A*****小型轿车(案发时悬挂他人车牌照冀J*****),由献县**小区附近行驶至**小区,接朋友电话后又驾车行驶至**小区,后返回**小区。当晚,崔某某接电话后驾车至献县**镇派出所,在该派出所被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75mg/100ml。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