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纱厂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纱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N9****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天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红鹰纺织有限公司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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