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0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5时7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常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路与常州路交叉路口南1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
2020年4月9日崔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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