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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197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号**栋**单元**室,江西省宁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P****号小型轿车途径宁都县梅江镇三环路龙溪湾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带崔某某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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