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79********,汉族,大专文化,**超市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大道中**号*幢**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凌晨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8****号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往南5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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