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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宝骏汽车(车牌号:冀D****7),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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