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44分许,崔某某酒后驾驶冀FV****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在高碑店市光华南大街路段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毫克。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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