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5********,汉族,高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街**号**栋,住贵阳市云岩区**城**区**,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云岩区万科城往惠源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源路1公里处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7月2日22时04分,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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