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三亚市**小区**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天涯区红树林酒店吃饭饮酒,其间其饮用了啤酒,当日21时30分许饮酒结束,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酒店,21时41分许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对面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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