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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单元**室,务工。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TD****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口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进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崔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45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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