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4********,满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50分许,崔某某酒后驾驶冀HQ****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后道,被正在执勤的滦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崔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8.3mg/100ml,属于醉酒。
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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