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经检验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1mg/100ml)后驾驶粤S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寮步镇凫山兴山路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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