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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东**公司经理,住泰安市*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安市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进入岱阳大街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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