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嘉峪关**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二小区北门口(嘉兴路与胜利路路口东100米),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8.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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