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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甘肃省临洮县******社,现住址同户籍地住址,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崔家大滩工地和邱某某及另外两名工友喝了两捆“五泉”牌啤酒,其中崔某某喝了两三瓶。23时10分许,崔某某驾驶甘AY****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范坪口时,被西固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1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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