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09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昭阳城区方向往昭阳区北闸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策磨线**公里**米处,遇昭阳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发现崔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提取崔某某血液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结果为: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8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查处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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