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东莞市常平聚祥酒类商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经鉴定:崔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7.74mg /100ml)驾驶一辆粤S5M****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板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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