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6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澄城县西环七路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99mg/100ml。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酒后行驶路程较短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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