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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日照市**集团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在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五家银行各办理一张信用卡,2018年2月份开始出现逾期,经上述五家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未还款,并更换联系方式。至2020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欠上述五家银行本金共计53625.51元。

1、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13年9月5日办理了一张兴业银行星座信用卡,2018年6月5日出现逾期,兴业银行经过两次以上有效催收,至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未还款,欠兴业银行本金9064.03元。

2、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一张平安银行大润发会员信用卡,2018年2月23日出现逾期,平安银行经过两次以上有效催收,至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未还款,欠平安银行本金6502.71元。

3、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16年8月15日办理一张交通银行万事达标准信用卡,2018年8月24日出现逾期,经交通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未还款,欠交通银行本金3162.87元。

4、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16年8月25日办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2018年1月出现逾期,经建设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未还款,现在欠建设银行本金19896.69元。

5、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17年3月办理一张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2018年9月8日出现逾期,经中国民生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未还款,现欠中国民生银行本金14999.21元。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20年3月31日被传唤到案,于2020年11月6日已全部归还上述银行所欠本金。

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有: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王冠军、周克臣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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