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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介绍卖淫案)_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鄂E****4号出租车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应2名乘客要求,拉载2名乘客到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丽橙水晶酒店”内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活动,崔某某从中获利4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2日凌晨,崔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介绍1名男性到万某某等人在“东辰假日酒店”内组织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活动,崔某某从中获利2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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