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11时32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黄骅港神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时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时某某受伤。时某某于2020年03月04日经沧州市中心医院脑科院区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崔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现崔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1.书证:受案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交通肇事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2.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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