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贵BD003**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沿**线往**方向行驶,14时56分行驶至**线2463KM+500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超速行驶致使该车前端与同向行驶由董某某无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投保、未落户、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未规定使用转向灯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碰撞,造成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董某某、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某电话报警并将伤者董某某、王某某送医救治。董某某于2020年7月3日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于2020年6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8月7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BD003**号小型轿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事故时车辆速度为86km/h;无号牌二轮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后重型颅脑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交通事故是董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在其死亡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为完全作用;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后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及盆部复合型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交通事故是王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在其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全部作用。
2020年8月31日,崔某某与董某某家属、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董某某家属、王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崔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某某及董某某的住院病历、死亡记录、安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崔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陈某某、董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院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子第D0910号)、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旭鉴【贵盘】(2020)车鉴字第352、353号)、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旭鉴[2020]病鉴字第229、230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时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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