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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串通投标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月10日,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怡都花园园林景观工程对外招标,总标价800万元。在对外开标中,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伙同他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成功中标该工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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