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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郫都区******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岳某乙,身份证号码:5109211954********)。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岳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号“明锐”牌小型轿车沿邛崃市邛君路由君平场往G318线方向行驶。当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甲驾车行驶至邛君路5km+100m处时与桥面栅栏相撞,造成栅栏和车辆损坏。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对岳某甲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38.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岳某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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