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街道**社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岳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双清**大楼**楼经营诊所,于2016年、2018年分别被邵阳市双某某卫生局、邵阳市双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岳某某继续经营诊所被双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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