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汉族,37岁,198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莘县**街道**村。因涉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10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10月12日、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冯某某联系王某某印制**教宣传刊物,王某某又联系岳某某进行印刷,分别印刷8页、12页、16页的**教宣传刊物,岳某某印刷完后,由王某某装订成册。三种刊物分别印刷了5万册,共15万册。冯某某付给王某某费用66990元,王某某付给岳某某费用49050元。
本院认为,岳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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