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与妻子赵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8月9日,二人登记离婚。2019年8月8日,虎林市公安局红旗边防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甲公开举行婚礼。2018年11月26日,王某甲在虎林市人民医院生下一女。
经侦查,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子女抚养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生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论处。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真诚悔过,取得前妻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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