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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孙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51231975********,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徽省驻黑龙江商会会长),住北安市**路**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孙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孙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作为黑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毛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毛某某找到的范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使用林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孙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给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际控制的黑龙江省**医药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合计金额人民币2.783,185.88元,合计税额361,814.12元。2016年8月15日黑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已将违法犯罪所得涉案税款361,814.12元上缴公安机关。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于2020年月日案发后主动报警,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岳某某所在的安徽商会在疫情期间给黑龙江各地区的捐款捐物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退缴税款,在疫情期间为黑龙江省捐赠医疗物资,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高检院《六稳六保》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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