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任天津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联系闫某某,为天津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认定岳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参与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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