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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溜门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小区**栋**室向某某家,将向某某放在餐桌上挎包盗走,岳某某从挎包内拿走520元现金及一把钥匙后将挎包放回向某某家时被向某某发现,岳某某逃离。后岳某某主动归还被盗物品,与向某某、向某甲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岳某某取得向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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