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21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东台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住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 月29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5月间,东台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该公司负责生产的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明知酸洗污水泄漏,可能导致污染,仍然继续生产,致使酸洗污水泄漏。2017年5月3日,东台市环境保护局对东台市**不锈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含酸冲洗废水进入雨水管道外排生产区北侧生产致河水发黄。经东台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该公司东北侧车间雨水管道总镍达168mg/L、总铬196mg/L,总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其中总铬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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