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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德阳市旌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治安大队对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莹华山南路三段28号由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销售香烟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前,烟草执法人员向岳某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内待销售的香烟中有疑似假烟,遂按照规定予以扣押,岳某某再次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李某某再次出示证件时,岳某某在店铺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执法人员,随后将水果刀放回身后柜台,在场治安大队工作人员随即将岳某某控制。李某某报警后,泰山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岳某某口头传唤带回调查,依法扣押了涉案的水果刀。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岳某某以使用刀具威胁的方式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岳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查扣在案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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