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8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和朋友在昆明市西山区阳光花园小区**酒吧饮酒。2020年04月11日0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牌号为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春苑小区路段被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的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7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无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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