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川M*****红色鑫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高新东区石板凳镇石板至莲花(长堰沟)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岳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73.5mg/100ml和154.2mg/100ml。另查明,岳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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