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组,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系银川市**冷链物流公司员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建伟,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在银川市金某某,沿枕水巷由东向西行驶至尹家渠街交叉路口时被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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