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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22时01许,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B*****号的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涞源县连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源县南坡底村路段处被执勤民交警截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岳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岳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6mg/100ml,岳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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