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镇**路**号。怀安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柴沟镇振兴大街与工业路交叉路口处设卡查处酒驾时,发现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经查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88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8mg/100ml。
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参考《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8mg/100ml,含量较低。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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