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00时26分,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在永登县柳树镇黑城村路口行驶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在永登县人民医院抽取岳某某血液送检,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行为不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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