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饮酒后经隔夜醒酒,驾驶川******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仁和区沿炳仁线往东区瓜子坪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东区龙密立交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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